2007年1月1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哑巴不开车为啥也判了交通肇事罪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建会  

  案件回放
  千万别以为不开车、不骑车就不会犯交通肇事罪。平阳的一个聋哑人李某因为让人家违章驾驶摩托车,结果出了大车祸,李某因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,判处拘役5个月。
  聋哑人李某是平阳某鞋业公司的职工。去年7月19日晚11点多,李某与几个工友在一排挡里喝酒。喝到中途,想叫另一个工友也过来一起喝。于是,李某便让工友余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去接,顺便将工友刘某送回去。余某开着摩托车行驶到郑楼镇振兴西路时,撞上了停靠在道路左侧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。余某自己和后座的刘某因此严重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 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,认为余某要负事故主要责任。余某并没有驾驶执照,而当时李某也是知道的。为此,案发后,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
  法院说法
 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是机动车辆所有人,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指使他人违章驾驶,导致车辆发生碰撞,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交通肇事罪。但因李某是聋哑人,有自首情节,不是直接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,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。
  法条链接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规定: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任何人不得强迫、指使、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。